【糖衣】評論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n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n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n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n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n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n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n主應給予公假。(討厭那種解答,又把解答鎖起來,只想賺鑽石的人,在一個平台上,大家應該要知識互流,分享)
【支持公開解答】評論
給三樓有些人真的不知道要取消"自動販售",才不會被鎖住。要怪也要怪建立鑽石制度的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