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財政部長已成年仍與其同住之女兒
(B)海軍司令之姐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
(C)立法委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財團法人
(D)臺北市長之父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3933
統計:A(32),B(55),C(63),D(4),E(0)

用户評論

】評論

想請問一下,現在修法之後,c選項是不是就不能選了?法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