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麻雀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第 9 條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 1 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第 13 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第 14 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師公開甄選。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A)第8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B)第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C)第14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D)第15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