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 Wen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59 條 公示送達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用戶】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其實我在看題目的時候用的是刪去法,上述是判斷題目時用的,關於您的問題我必須承認D的解釋會引人誤會XDDDDD在解釋D的時候,會發現比起其他選項,D的「國外」很難判斷是否容易收到畢竟像是C,中風住院還在台灣的話還會有住院紀錄,那如果是D的話提供例子參考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搬家後沒有更新地址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像是如果是被告,過往的判例因為有通緝逃亡問題,所以會用公示送達,告訴人應該很少用這款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判例98,上訴,534出境後未留有前往地區的地址,為法權所不及)所以告訴人在國外的話,有第一款或第三款的情形就可以聲請公示送達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證人所在不明(X;證人不得公示送達)(B)被告在監獄服刑(X;不得公示送達。應囑託送達)(C)自訴人中風住院(X;不得公示送達。法條未規定得公示送達)(D)告訴人住居於國外(O;得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