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以下何項事由得申請改名?
(A)同在建國中學不同年級讀書名字完全相同
(B)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名字完全相同
(C)與外祖母名字完全相同
(D)同在臺中市居住超過 6 個月名字完全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0),B(180),C(801),D(67),E(0)

用户評論

【用戶】Yi Jiu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這題真的考的很…,ABD選項全都要將「名字」改成「『姓』名」才對!

【用戶】鏡心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無言

【用戶】黎明曙光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考好細,姓名與名字,一字之差。

【用戶】Bella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