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A)公務人員得公開為自己配偶之公職候選人站台
(B)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C)公務人員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具名廣告支持自己配偶之公職候選人
(D)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參選,長官不得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1031
統計:A(13),B(0),C(68),D(11),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