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A)公職人員不得與服務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所稱服務機關,包括兼職之機關
(B)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以發生結果者為必要,始受處罰
(C)違反迴避規定之處罰,以故意為必要,不及於過失
(D)違反迴避規定之罰鍰,依規定分別由監察院或法務部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4419
統計:A(14),B(102),C(52),D(16),E(0)

用户評論

Elmo】評論

A選項請參照法政決字第0921119675號 (節錄)本法第九條(以下簡稱本條)所稱「服務之機關」是否包含「兼職機關」一節,若該等公職人員在原服務機關或其兼職機關之職務係本法規範之對象,因其所為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對兼職機關之執行決定有所影響,故其職務縱係兼任,為避免外界對是否致生利益輸送有所質疑進而造成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不信賴感,其本人或關係人對於兼職機關之交易行為自有迴避之必要。是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自亦包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