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5 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王顗溱】評論
只有四等 五等 主管機關任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