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任用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之訂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