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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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