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可是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總統、副總統).........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這怎麼說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這邊所說的關係人,應是指[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也就是前款敘述以外的公職人員,那就不包含總統了不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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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找到問題了有修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原法第19條(處罰之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 新法第20條(罰鍰機關)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