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C)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D) 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A)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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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C)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D) 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A)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