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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