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行政執行官之兄弟
(B)法院書記官之配偶
(C)國立大學教務長之父母
(D)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承辦人之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