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A)所稱「非財產上利益」,包括臨時人員之約僱
(B)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配偶擔任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C)所稱「營利事業」,不包括公營事業
(D)所稱「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包括貴賓卡、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5389
統計:A(15),B(9),C(140),D(7),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第4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