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A)貴賓卡
(B)球員證
(C)招待券
(D)專利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評論

選項D的專利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條,是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

桜ノ月】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如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如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