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14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SunnyFunny】評論
巳修法了
【登】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已修法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