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已修法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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