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u
【年級】
【評論內容】樓上有點亂@@ 整理一下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也就是說1.簡任級別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2.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因為排除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就是簡任第二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B)政務官之懲戒,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六、減俸。七、罰款。九、申誡(D)懲戒處分之記過、申誡,得功過相抵懲處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X;不得行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B)政務官之懲戒,只適用撤職與申誡(X;原則適用。例外:休職、降級、記過)(C)依司法院釋字第262號解釋,軍人亦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O)(D)懲戒處分之記過、申誡,得功過相抵(X;不得相抵。有法條規定才得相抵)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用戶】Alic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政務人員。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民選地方首長。軍職人員。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69-778af-1.html
【用戶】Alic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政務人員。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民選地方首長。軍職人員。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69-778a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