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DA】評論
第三項:「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比較:行程法§30 II :
【snoopy75smb】評論
該法律關係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應該是(無效),也就是缺乏成立要件,(自始)(不生效力)。例違背善良風俗之契約。有些不生效力則有成立要件,但缺乏生效要件,故不生効力;但若有了生效要件,就有了效力,此與無效不同。例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若用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則受遺贈人死亡點不重要;用不生效力,則死亡點關係遺贈是否生效。
【sesame】評論
比較:行程法§30 II :行政機關指定、...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