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其特別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人民對警察機關主張損失補償時,得請求實際所受特別損失與所失利益
(C)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若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警察仍有 求償權
(D)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義務人得於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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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ur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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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

【用戶】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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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9條(異議)﹝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我覺得少了這句應該也是錯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