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rora】評論
(A) 形式意義之「警察」,係指凡法律規★,...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廣義之警察意義1.廣義之警察,即指「實質意義」、「功能上」、「學理上」或「作用法上」之警察概念。傳統從學理上詮釋警察之意義者,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干預、取締)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2.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狹義之警察意義狹義之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組織法上」或「實定法上」意義之警察。實定法上所用警察一語,應可從組織法觀點詮釋之,不論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應可再類分為組織及人員兩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1 項亦採之:「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基此,組織意義上之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 1 項即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苑子】評論
廣義之警察意義1.廣義之警察,即指「實質意義」、「功能上」、「學理上」或「作用法上」之警察概念。傳統從學理上詮釋警察之意義者,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干預、取締)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 2.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狹義之警察意義狹義之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組織法上」或「實定法上」意義之警察。實定法上所用警察一語,應可從組織法觀點詮釋之,不論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應可再類分為組織及人員兩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1 項亦採之:「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基此,組織意義上之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 1 項即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