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B)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調查之
(C)證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調查之
(D)通知關係人到場應用通知書,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得逕行通知到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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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urora】評論

(A) 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第 41 條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五、通知機關之署名。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第 48 條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第 52 條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kaikai】評論

(D) 通知關係人到場應用通知書,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得逕行通知到場第 20 條

Arya Peng】評論

第42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得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所以要對於「現行違序之行為人」才是逕行通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