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rora】評論
(A) 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 (...
【jenny】評論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櫻桃】評論
得「強制」檢查❌得「檢查」✅大家應該都被騙了我也是?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