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扁鑽,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B)未經許可於車站外馬路上攜帶匕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C)未經許可於航空站攜帶鋼筆刀,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D)未經許可於大賣場攜帶農用掃刀,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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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urora】評論

(A) 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扁鑽,依槍砲彈...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