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rora】評論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第 2 條 ...
【Andy Lin】評論
公務人員適用對象:法★★★★★★★、...
【苑子】評論
適用對象常任公務人員市府秘書長、副秘書長、顧問、參事、技監、參議。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機關首長,以及各區公所區長(不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機要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