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不服直轄市所屬警察分局依「集會遊行法」所為新臺幣 15 萬元之罰鍰處分,後續應如何救濟?
(A)免除訴
願程序,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B)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向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提起申復
(D)向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提起訴願 。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85,B:807,C:280,D:319,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不服直轄市所屬警察分局依「集會遊行法」...

shihpeifu】評論

依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

smfish】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6條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