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管束人民,於法定事由發生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惟下列何者並非使用警銬之法定事由?
(A)有自傷之虞時
(B)為避免其脫逃,並確保相關人員之安全時
(C)毀損他人物品時
(D)抗拒管束措施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16,B:543,C:187,D:28,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B)為避免其脫逃,並確保相關人員之安全時→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三、有被劫持之虞。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管束人民,於法定事由發生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惟下列何者並非使用警銬之法定事由?(A)有自傷之虞時 (C)毀損他人物品時(D)抗拒管束措施時第 20 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三、有被劫持之虞。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

cherry】評論

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管束人民,於法定事由發生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惟下列何者並非使用警銬之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