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
統計:A:457,B:549,C:591,D:162,E:191
難度:適中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D)人民之自由權利得因為維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其限制主要考量目的性,X並X不拘X泥於比例原則,此並X無X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之虞→限制人身自由需考量比例原則,否則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之虞X(E)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14條、第X15X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X任何X場所得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第15 條(工作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於場所得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並非得於『任何場所』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 社之自由」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何者正確?O(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O(B)行為人倘因特定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共場所等場所為言行並未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未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難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O(C)所稱「藉端滋擾」,應係指行為人本於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字109年度中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秩字第83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等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