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
統計:A:697,B:681,C:698,D:502,E:321
難度:非常困難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D)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警職法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比較:→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 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X(E)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警職法: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比較:→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6-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救濟之規定,何者正確?O(A)利害關係人若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O(B)義務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O(C)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第 30 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