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62,B:425,C:40,D:326,E:0
難度:適中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B)《警察勤務X條X例》對於採輪班制之「性質特殊」公務員之休勤,缺少保障健康權的框架性規範,違憲→『公務員服務法及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未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 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文,以下敘述何者錯誤?OA)《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O(C)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應有合理之特別規定,並就其超時服勤部分予以適當評價及補償O(D)勤休更替採「勤一休一」方式,尚難謂與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