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
(B)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C)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D)損失補償之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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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