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刑事三等】評論
釋字770號解釋文: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現金……作為對價之行為。」以及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看完整詳解
【Jocelyn Lin】評論
釋字第770號【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
【whappy501】評論
13. 企業併購★★ 4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