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規定係為對於違紀已達法定免職標準之警察及時予以汰除,具有追求重要公益之目的
(B)系爭規定與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有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
(C)系爭規定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D)系爭規定性質上為懲戒,卻由行政機關為之,違反《憲法》第 77 條懲戒權應由司法院掌理之要求
(E)系爭規定未限制獎懲之原因事實,須以同一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困難0.3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B)系爭規定與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

【用戶】小雞飛上天 ✌◔.̮◔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11憲判9(D) 【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1.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2. 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3. 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免職權,並由司法權取而代之,已逾越權力制衡之界限【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按現行懲戒與懲處制度,其事由固有重疊,然其目的及效果則均有別。就目的而言,懲戒為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參照);而懲處為國家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信賞必罰,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參照)。就效果而言,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免除職...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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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小雞飛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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