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警察執行下列何種勤務事項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A)巡邏勤務出勤、收勤時
(B)巡邏勤務轉換目標地點時
(C)巡邏勤務變更勤務項目時
(D)將攔檢受檢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
(E)執行守望勤務因為處理事故須離開崗位時

參考答案

答案:A,B,C,D,E
難度:適中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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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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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26點第2項出勤及收勤管制:巡邏出勤、收勤及守望或臨檢等勤務,均應向勤指中心報告。111警甄(C)出、收勤管制為勤務指揮中心管制項目之一,警察人員於執行何種勤務,均應向勤指中心報告?①勤區查察②巡邏③臨檢④守望⑤備勤(A)②③(B)②③④⑤(C)②③④(D)②③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