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相關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保密需要,遴選之第三人時,不須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B)若無延長必要時,蒐集資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1 年
(C)發現第三人不適任時,應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但不須告知第三人合作已終止
(D)蒐集資料提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在文件袋外簽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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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基於保密需要,遴選之第三人時,不須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第 2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O(B)若無延長必要時,蒐集資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1 年X(C)發現第三人不適任時,應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但不須告知第三人合作已終止→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X(D)蒐集資料提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在文件袋外簽章→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三等】評論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小煤炭】評論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A)第 2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三、蒐集資料之項目。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B)第 6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C)第 7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一、原因事實消失者。二、蒐集目的達成者。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D)第 11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