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扣押債權不得用扣押命令方式處理→...
【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9點搜索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B)第170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之原因及應遵守之程序如下: (一)協助法官或檢察官實施扣押,或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規定指揮執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扣押裁定而執行(格式如附件29)。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