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茲在茲firemen】評論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110/02/22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一)火災、爆炸: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2.受傷送醫人數達3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1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5公頃以上或燃燒達2小時以上仍未控制者。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10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具發生火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史建築)、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