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an】評論
固狀證物 採取地毯證物時應包括地毯碳化與未碳化部分。易燃性液體滲透燃燒留下之游離碳及殘渣,易在周圍地面留下明顯之液體燃燒痕跡,但揮發性極強之液體如酒精、乙醚等不易留下此種痕跡。可在燒痕處或分隔銅條、踢腳板或磁磚接合處、裂縫、接孔,挖掘附著物並採取部分之水泥塊;水泥塊之採取以向下挖掘五公分深處為宜。油類等液狀證物水的存在不會妨害易燃性液體之鑑定分析,反而具有防止可燃性液體揮發之效用。包裝含蓋金屬罐:不可有塗裝,適用於極性、非極性促燃劑殘跡包 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