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火災現場促燃劑殘跡證物採樣工作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水存在殘跡時,因會妨害鑑定分析故不予蒐集
(B)附近有地毯纖維類或吸水性材料時應一併蒐證
(C)滲透水泥塊採樣向下挖掘 5 公分深處為宜
(D)液狀證物用含蓋金屬罐盛裝並密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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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N Han】評論

固狀證物            採取地毯證物時應包括地毯碳化與未碳化部分。易燃性液體滲透燃燒留下之游離碳及殘渣,易在周圍地面留下明顯之液體燃燒痕跡,但揮發性極強之液體如酒精、乙醚等不易留下此種痕跡。可在燒痕處或分隔銅條、踢腳板或磁磚接合處、裂縫、接孔,挖掘附著物並採取部分之水泥塊;水泥塊之採取以向下挖掘五公分深處為宜。油類等液狀證物水的存在不會妨害易燃性液體之鑑定分析,反而具有防止可燃性液體揮發之效用。包裝含蓋金屬罐:不可有塗裝,適用於極性、非極性促燃劑殘跡包 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