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一般爆竹煙火輸入及販賣,應遵守的事項...
【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第9條(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申請)【相關罰則】第三項、第四項~§27;第五項~§28;第三項、第七項~§29;第三項~§30﹝1﹞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供國內販賣。 以下太長省略^_^———————————補充第2條 主管機關權責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