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D)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得予變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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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Ro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的1項第3款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看完整詳解

【用戶】起床塔冊啦(111警特)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警職法19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B)(C)警職法22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

【用戶】Auror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