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申復
(C)抗告
(D)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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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阿芸我上榜了!

【年級】大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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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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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ur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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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ack2010121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四 章 救濟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法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節 訴願事件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