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申復 (C)抗告 (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四 章 救濟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