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若認為不必要者,得駁回聲請。所謂「不必要」 ,不包含下列何種情形?
(A)該證據顯然不具證明力者
(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明確而無須再調查者
(D)該證據事實上已不能調查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不必要者,得駁回聲請第163條之2(聲請...

【用戶】三等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