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王可可小煤炭】評論
(A)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83點各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管制通訊監察之執行: (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案件承辦人應立即檢附通訊監察書影本,送通訊監察管制編組人員或專責人員登錄於通訊監察管制資料登記簿,並於通訊監察管制系統註登核發結果後,始得投單上線。 (二)通訊監察案件投單時,應檢附通訊監察書正本及上線登記表,並依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規定辦理。 (三)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法院核發或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交警察機關執行者,得僅登錄於通訊監察管制資料登記簿。(B)(C)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第5條、第6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第7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2日前,提出聲請。但第5條、第6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1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5條、第6條重行聲請。第5條、第6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第7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第 5 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100條第2項之預備內亂罪、第101條第2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106條第3項、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第3項、第131條第1項、第142條、第143條第1項、第144條、第145條、第201條之1、第256條第1項、第3項、第257條第1項、第4項、第298條第2項、第30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或第346條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條之罪。五、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4項或第83條第1項、第4項之罪。六、證券交易法第173條第1項之罪。七、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或第11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或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十、農會法第47條之1或第47條之2之罪。十一、漁會法第50條之1或第50條之2之罪。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之罪。十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第6條或第11條第3項之罪。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5項、第22條第4項、第23條第3項、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58條第5項、第63條第1項之罪。十六、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2項之罪。十七、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十八、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11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4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4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48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其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第 3 條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C)(D)
【Rain☂(112警特三等】評論
A選項:依據110年12月24日警署刑通字第1100006856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規定:三、本規定之通訊監察作業,由本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科(以下簡稱通訊監察科)統籌,並辦理上線監察;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成立通訊監察組(以下簡稱通訊監察組),受理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投單工作。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通訊監察組,負責受理下列機關之通訊監察投單作業:(一)國家安全局。(二)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之司法警察機關。B選項:(1)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第5條、第6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第7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2日前,提出聲請。但第5條、第6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1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5條、第6條重行聲請。(2)復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四、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條之罪。(3)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00元以下罰金。C選項: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5項: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D選項:依據110年12月24日警署刑通字第1100006856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執行民營行動及固網電信通訊監察作業規定:十、通訊監察科應依下列規定,嚴格管制人員進出,並置監察機房出入登記簿,登載人員出入時間及事由,報請通訊監察科主管核閱:(一)通訊監察科除作業人員得於作業時間進出外,其餘人員未經機關主官核准嚴禁進入。(二)各單位派駐通訊監察科執行現譯快報人員,應集中於現譯室作業,不得擅入其他管制區域。(三)對於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監督人員之進入,應檢視其監督函件;其檢閱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有核發機關之授權。(四)監察機房值班人員應嚴密管制進出人員,除因公務或維修必要外,應禁止入內;各機關洽公人員,嚴禁進入監察機房內及接觸他單位執行之監察案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