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成】評論
依據爆裂物處理要點(A) 爆炸案件現場之指揮官為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隊長→為轄區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B) 土製爆裂物、信號彈等證物應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鑑定→逕送地區防爆隊。(D) 雷管若已與炸藥結合者,勿分離送鑑,以保持證物完整性→火藥、炸藥已結合雷管者,應先與分離,並分開放置後送鑑。無法分離者,應置於安全處所,立即請求地區防爆隊支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