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志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有關警察機關案件移送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於轄區查獲在新竹縣服役之甲(戶籍地為臺中市)吸食持有安非他命 案,應將其姓名及案件類型通報新竹憲兵隊 (B)警察機關在

【評論內容】依據偵查手冊:(A) 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於轄區查獲在新竹縣服役之甲(戶籍地為臺中市)吸食持有安非他命 案,應將其姓名及案件類型通報新竹憲兵隊→臺北憲兵隊。第226點﹝1﹞警察機關偵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刑事或行政處罰之毒品案件,查獲現役軍人涉案者,應即將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案件類型,通報查獲地區之憲兵隊,並以電話、傳真等方式確認。但有妨害案件偵辦或偵查之虞者,得免予或暫緩通報。(B) 警察機關在戰時查獲官階為士官之現役軍人甲,其犯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應移送地方軍事 法院檢察署

【評論主題】15 有關爆裂物處理,下列何者正確?(A)爆炸案件現場之指揮官為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隊長 (B)土製爆裂物、信號彈等證物應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鑑定 (C)制式砲彈應先檢附證物照片函報刑事警察局,排定日期

【評論內容】依據爆裂物處理要點(A) 爆炸案件現場之指揮官為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隊長→為轄區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B) 土製爆裂物、信號彈等證物應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鑑定→逕送地區防爆隊。(D) 雷管若已與炸藥結合者,勿分離送鑑,以保持證物完整性→火藥、炸藥已結合雷管者,應先與分離,並分開放置後送鑑。無法分離者,應置於安全處所,立即請求地區防爆隊支援處理。

【評論主題】8 警察機關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執行採樣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第 278 條之重傷害罪之犯罪嫌疑人屬於強制採樣之對象 (B)所採樣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應保管 10 年 (C)法醫研究

【評論內容】(A)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5條: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觸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之加害人,其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期間為何? (A) 10 年 (B)7年 (C)5年 (D)3年

【評論內容】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第二項: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