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志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第二項: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