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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9號解釋文略以:「...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釋字第 539 號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B)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A)轉任或(C)減俸。」(D)司法院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D)命令相關考題Q 下列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第 80 條有關司法權獨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