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大學自治之保障內容?
(A)關於大學教師薪俸之事項
(B)直接關涉教學之學術事項
(C)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
(D)以成績未達一定標準為由,將學生予以退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 釋字第380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關於大學教師薪俸之事項司...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 釋字第380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關於大學教師薪俸之事項司...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於教師待遇條例有規定(B) 釋字第380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C) 釋字第450號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釋示在案。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D) 釋字第563號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