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36.wordpre】評論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為堅實第一審行.....看完整詳解
【漁火夜】評論
此事件屬於通常訴訟程序因此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104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判決「當事人間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院臺訴字第10301563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VIP(免費)】評論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免費享解】評論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以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