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第 62 條I.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II.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
【歐瑞】評論
補充 第82條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Kate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62條 第1項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分享摩友口訣:姐夫總出國→姐(階級)夫(膚色)總(種族)出(出生地)國(國籍)
【Colin Tien】評論
3F的口訣也太棒!
【An Tien】評論
(補充)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應先命限期改善,還是不改善處以罰鍰5千至3萬。